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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点击:时间:2023-11-24 15:25:36

滨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 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进场交易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年版)〉的 通知》(鲁政字c2020〕251 号)等有关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 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 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 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 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外,应当包括: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 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按规定必须进场的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处置;
(五)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 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 理、协调;制定并实施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 流程和标准;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运行;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和诚信评价结果应用。
(二)行政监督部门。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交 通运输、城乡水务、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 要求,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 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督促应当进场交易 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法履行对各项交易 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或协同完成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的 征集、审核、考核管理和抽取监督;对招标(采购)人、投标(竞买) 人、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交易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建立信用 档案;受理所属行业项目交易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三)招标(采购)人。依法对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确保交易项目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确保依法必须招标 (采购)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及时确认交易公告、交 易文件、中标公示和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对投标(竞买)人资格条 件进行审核或依法委托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按规定时限发放 中标(成交)通知书;按交易文件规定收取履约担保,提供支付担保;组织交易项目验收;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 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为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 则的建议方案。 受委托或按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 交易工作。 收集、发布和储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 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提供支撑等。
三、规范代理机构选用和管理
(一)合理选取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择优确定代理机构。
(二)公开代理费支出。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 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
(三)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招标(采购)人发现代理机构在交易 活动中存在未按委托代理协议开展交易活动、越权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健全完善代理机构考核清退机制,严肃查 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代理市场秩序。招标(采购) 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诚 信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招标(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四、强化评标(评审)专家管理
(一)严格专家抽取。 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 使用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政府采 购项目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 家。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专家抽取终端进行现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 目评标专家抽取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全市重大项目,鼓励招标(采购)人使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强化见证抄告。招标(采购)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熟悉招 标(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参与评标(评审)活 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采购)人代 表、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抄告,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三)规范报酬支付。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 付行为,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当按照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
通知》(鲁财采【2017】28 号)以及我市有关标准进行支付。 评标(评审)专家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的,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五、提升电子化交易管理水平
(一)推进在线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使用滨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管系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线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 强事前、事中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纪检 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系统留存的电子交易数据和系统操作记录, 对全市重点项目招投标(采购)全过程、全节点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检查行动。
(二)加强信用评价和应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采购)人应 当通过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对中标(竞得)人开展 诚信评价,并严格落实“一标一评价”要求,不断积累企业信用数 据。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诚信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六、实施“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c2019〕11 号)精神,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合理运用“评定分 离”定标办法,由招标人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按照工程特点,在招 标文件中设定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 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定标标准,并
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定性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
七、严肃责任追究
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 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 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纪检监察、党委巡察、审计等部门(单位)应加大对全市重点政 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巡察、审计力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职 能部门和招标(采购)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 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要重点查处发生在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涉 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八、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滨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滨政字[【2021】32 号)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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