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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点击:时间:2022-01-21 17:18:48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进场交易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0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20〕251号)等有关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环境权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外,应当包括: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处置;
(五)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八)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制定并实施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运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和诚信评价结果应用;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管。
(二)行政监督部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要求,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核准、备案,督促应当进场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法履行行业各项交易活动文件审核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合同履约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负责或协同完成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核、考核管理和抽取监督;对招标(采购)人、投标(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交易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受理所属行业项目交易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三)招标(采购)人。依法对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确保交易项目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确保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及时确认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中标公示和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对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或依法委托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按规定时限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按交易文件规定收取履约担保,提供支付担保;组织交易项目验收,对代理机构、中标(竞得)人进行诚信评价;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的建议方案。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收集、发布和储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
三、规范代理机构选用和管理
(一)合理选取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鼓励选用可提供本地化服务的代理机构。组织选取时,招标(采购)人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直接选定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也可采用自主竞价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二)严控代理费支出。招标(采购)人应提前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支付标准或金额,最终代理服务费支付情况随中标公示一并公开。严格落实、落细过“紧日子”各项要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原则上代理服务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中标(成交)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代理服务费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中标(成交)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代理服务费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中标(成交)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代理服务费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中标(成交)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如有特殊项目,确需超限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应注
明理由,且增加金额不得超出限额的10%。代理服务费应当按照项目进行支付,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划分为多个标(包)段的,各标(包)段的代理服务费支付金额由招标(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分配。
(三)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招标(采购)人发现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中存在未按委托代理协议开展交易活动、越权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健全完善代理机构考核清退机制,严肃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代理机构“黑名单”管理,持续规范代理市场秩序。同时,招标(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服务、履职、场内行为情况进行诚信评价,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诚信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招标(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四、强化评标(评审)专家管理
(一)严格专家抽取。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终端进行现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全市重大项目,鼓励招标(采购)人使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抽取省外专家组织开展。
(二)强化见证抄告。招标(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招标(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抄告,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三)规范报酬支付。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以及我市有关标准进行支付。评标(评审)专家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的,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五、提升电子化交易管理水平
(一)优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在“滨采商城”超市采购的基础上,增加小额工程及服务定点采购模式,采用简易快捷的网上交易程序,由招标(采购)人自行通过商城系统进行直购或竞价,自主采购纳入商城品目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
招标(采购)人可自愿选择商城采购方式,组织商城采购活动时执行以下标准:
(1)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20万元及以下、集中采购目录外50万元及以下的,可以组织商城直购,也可以进行商城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2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外50万元以上且200万元及以下的,必须进行商城竞价。
(2)工程类项目:60万元及以下的,可以组织商城直购,也可以进行商城竞价;60万元以上且400万元以下的,必须进行商
城竞价。
(二)推进在线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使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云智”监管系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线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系统留存的电子交易数据和系统操作记录,对全市重点项目招投标(采购)全过程、全节点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检查行动。
(三)加强信用评价和应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采购)人应当通过滨州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对中标(竞得)人开展诚信评价,并严格落实“一标一评价”要求,不断积累企业信用数据。行政监督部门要不断强化诚信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将信用数据转换为评标(评审)活动中的得分优势或评标依据,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六、实施“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合理运用“评定分离”定标办法,由招标人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按照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定标标准,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定性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
七、加强中标企业纳税、纳统管理
招标(采购)人应当在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范本中明确企业纳税相关条款,督促中标企业切实履行纳税义务:固定业户到滨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招标(采购)人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积极鼓励外地中标企业在滨州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地纳税、纳统。
八、严肃责任追究
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纪检监察、党委巡察、审计等部门(单位)应加大对全市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巡察、审计力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职能部门和招标(采购)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要重点查处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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